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江苏 苏州 |
联系卖家: | 臧律师 先生 |
手机号码: | 13814868505 |
公司官网: | www.jspjls.com |
公司地址: | 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国发大厦南楼502室 |
发布时间:2020-03-26 12:39:03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壹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和个人不得非发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bu规定。执业许可证由***bu统一制作。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wu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壹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wu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第二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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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2-67312383 传真:0512-67317825 联系人:臧律师 1381486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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